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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0-04-04 | 栏目:
部门规章
| 点击:次
华夏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华夏老茶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为:HUAXIA AGED TEA CULTURE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由“龙根凯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主办、“河南龙根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承办,并授权“河南龙根实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研究探讨、传播弘扬祖国的优秀老茶文化,促进热爱老茶文化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有关人士的互动交流,以推进中国老茶文化的学术研究,扩大中国老茶文化的影响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1号楼5层-843号)、郑州市(河南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东侧,护航路南侧鸿运佳苑小区5号楼1单元9层901室)、周口市(河南周口市川汇区迎宾大道与太昊路交叉口东南角元坤国际酒店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国老茶文化的学术研究活动,收集、整修、保护中国老茶文化历史遗迹、文物,探索老茶文化历史故事,揭示老茶文化基因密码,传承老茶文化经典内涵。
(二)紧跟老茶文化研究动态,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三)收集、整理老茶文化史料,编辑、出版有关老茶文化的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推广老茶文化为主题的网址网站、公众号,并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老茶文化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学术活动,弘扬传播老茶文化。
(四)为老茶文化研究者、从业者、爱好者搭建成长平台,培养、选拔茶文化新秀,并向各界推荐优秀老茶文化人才,力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五)研古为今,使老茶文化研究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承办成果推广和产业项目开发,服务现代社会生活。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中国老茶文化,并在老茶文化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
(四)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研究会机构和职位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可以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的设立和任选。
(八)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简便方式或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简便方式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老茶文化,率先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老茶文化研究上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机构工作人员,交会长或执行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由“河南龙根实业有限公司”垫支启动资金与部分活动经费。
(二)会费。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河南龙根实业有限公司”和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龙根实业有限公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河南龙根实业有限公司”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龙根凯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根实业有限公司”批准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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